大陸.資金.對策/台商赴大陸境外投資新規

 

 

 


2018年3月1日大陸官方將實施新《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影響大陸台商規劃赴境外投資的股權架構及資金安排。

 

許多台商為了節省10%利潤匯出所得稅,不想將利潤直接匯出後再投資其他地區,紛紛採取以設立在大陸的法人主體做為母公司,直接投資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全新控股架構,形成近期大陸台商赴歐、美、東南亞、香港甚至回台投資的熱潮。

 

繼2017年8月18日大陸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全面限制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後,去年年底國家發改委再次發布新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並於2018年3月1日全面實施,這份文件勢必將成為2018年大陸官方審批企業赴境外進行投資的主要指導原則。

 

在此次《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發改委針對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涉及敏感類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地區或敏感行業)實行核准制管理,至於非敏感類項目只須備案或報告管理即可,以下三重點值得台商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時多加留意。

 

第一,除大陸境內企業直接投資境外的敏感類項目要經發改委同意外,就算是大陸境內企業在海外控制的子公司要再進行境外投資,一樣屬於須發改委核准的範圍。

 

第二,如果大陸境內企業控制的境外子公司進行境外再投資,中方投資金額達3億美元以上時,須事先向發改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就算金額未達3億美金,仍須按現行規定向商務部門備案。

 

第三,只要是金融企業的境外投資,不管投資一般企業還是境外金融機構,都須受國家發改委監管。

 

另外,對所謂「赴境外投資」也進行更清楚的定義,不僅是傳統上認為從大陸境內把錢匯到境外稱為赴境外投資,還進一步列舉八類情形,都納入「赴境外投資」須徵得官方同意的範圍,像是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獲得境外資產所有權等,也被視為是境外投資的一種方式,還有通過協議、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資產等較為隱蔽的境外投資方式,也是大陸官方急欲掌控的範圍,這對大陸境內銀行開展跨境直接貸款或內保外貸業務時,被要求須甄別境外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控制方式下的大陸主體,增加了不少資料上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規定還明確定義銀行如果為企業赴境外投資,屬於核准、備案管理範圍內,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就提供融資或擔保,發現後發改委將通報銀監、外管局等部門進行處罰,這和外管局2017年108號文《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中,對債務人為大陸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也強調銀行須重點審查債務人是否符合境外投資相關規定,兩者遙相呼應,台資銀行在承作此類業務時須注意風險。

 

最後,對於大陸境內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境外企業(SPV,以境外融資為目的,通過上市或借款融資後再返程投資)對境外再投資時,也須納入《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管理,算是對外管局2014年37號文中,關於「境內居民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資」既有事實的補充,但沒有因此開放大陸自然人赴境外投資。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8-02-12 經濟日報 陳敏婧(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組中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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