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報 三點不漏

 

 

 

2018-12-23 23:46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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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上路,事實上早已不「新」,但仍有不少民眾在申報時,容易出現交易取得日認定錯誤、忽略申報期限、應申報卻未申報等三大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申辦最高可開罰3萬元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必須熟悉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仍有不少納稅人因為不熟悉稅法規定,一時疏忽未申報或申報錯誤,提醒個人交易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或是2014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兩年內的房地,都屬於房地合一制課稅範圍。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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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民眾最常出現的錯誤包含交易日及取得日認定、申報期限以及應申報類型卻未申報。

 

官員表示,交易日、取得日的認定,都是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至於申報期限,則是自完成所有權登記次日起算,必須在30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則必須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等文件辦理申報。

常讓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的類型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房地交易虧損。國稅局表示,即使房地交易所得為0元或虧損,實際並無應納稅額,但仍要記得辦理申報。

此外,房地與他人「交換」,在稅法認定上也屬於房地交易;而如果只出售土地,未交易房屋,也同樣是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國稅局也提醒,二親等以內親買賣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地,許多納稅人誤以為,已經課徵贈與稅,就無須再課房地合一稅,但這是大錯特錯的觀念。國稅局表示,兩者分屬不同稅目,課徵意義也不同,仍需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而如果個人一併出售分次取得的房地,就必須分別依據各房地取得日期,來決定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以維持租稅公平。

國稅局呼籲,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必須依規定辦理申報,否則除補稅外,還可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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