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無薪假」勞動權益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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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柏謙(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研究員)

Q1:公司要放無薪假,是老闆說了算嗎?

A1:當然不是。所謂的「無薪假」,事實上指的是勞資雙方原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工作時間(工時),在「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時,透過勞資雙方重新協商合意後,減少工作時間(相對應也減少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數額)。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則應重新協商,取得勞方的同意,不得僅由資方單方面片面變更。另外,根據勞動部所制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上述變更應由勞資雙方以書面約定之。

因此,當公司在不景氣時希望透過實施「無薪假」減少勞工的工時(進而減少薪資給付)時,最關鍵的是:必須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勞工的同意,並簽訂書面約定。如果勞工不同意,資方卻片面減少工時導致減少工資給付時,即視為「違反勞動契約」。除了在法律上不生效力以外,更已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勞動基準法》第27條亦規範「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若雇主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所做成之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依法同樣可再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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