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 台幹稅負減輕

 

兩岸租稅協議 台幹稅負減輕


兩岸租稅協議正式簽署,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協議生效後,台籍幹部如以短期出差的方式派駐大陸,在一課稅年度未達183天,大陸稅局僅得就其在大陸子公司領取的薪資課稅,較現行大陸稅法的認定標準更為寬鬆,有助緩解重複課稅,對於台幹報稅更加有利。

 

對於兩岸租稅協議何時生效,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協議內容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5條之2將共同審議,將由陸委會主導,行政部門將力拚下會期闖關成功,明年1月1日正式上路。

 

不過,近來有台幹擔憂,兩岸租稅協議上路後,未來雙方稅務機關資訊互通,在大陸的薪資、房屋買賣交易等所得將「全都露」,隱匿的所得都得如實申報,反而要繳更多稅。

 

對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吳偉臺表示,台籍幹部如派駐大陸的天數在一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在沒有租稅協議的情況下,依現行大陸稅法規定,對於其自大陸子公司及台灣母公司領取的所得均有在大陸申報納稅的義務,且就已在台灣納稅的所得,大陸並未給予扣抵優惠,就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未來台幹只要符合3大條件:一、在陸居留不超過183天;二、所得非大陸居住者僱主給付;三、所得非由大陸營運處所負擔,其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在大陸可免徵所得稅。

 

目前台幹的薪資所得若採人民幣、新台幣分開發放,均須依所得來源分開報繳,兩地的稅負都免不了;但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大陸所得可望免稅,台幹稅負反而減輕。

 

另外,針對查稅疑慮,資誠指出,兩岸租稅協議已明定自協議生效次年1月1日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其資訊始列入交換範圍,並就「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等原則達成共識,應無藉由兩岸稅局之資訊交換對在大陸台商進行全面性查核的可能性。

 

(工商時報)2015年09月04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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