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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跨國企業外匯資金池政策解析

 

36號文以外匯資金池形式開放大陸跨國企業進行境內外資金調度,將會鼓勵跨國企業將在亞洲部份資金中心移往上海。

 

在大陸的跨國企業常面臨境內外跨境資金調度問題,資金無法在大陸境內境外自由調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跨國企業總體資金成本,從境外母公司角度來看,大陸子公司資金如果可以在境內外自由流動,將大大增加中國大陸對外商的吸引力,尤其是人民幣上週被允許加入SDR後,跨境資金流動更成為在大陸的跨國企業不得不重視的議題。

 

9月2日國家外管局發布了36號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對2014年4月的23號文進行修改和補充,簡單說便是以「外匯資金池」形式,對跨國企業大陸境內外資金調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一、申請跨國企業外幣資金池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跨國公司可根據需要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


1、真實業務需求


2、完善外匯資金管理架構與內控制度


3、建立相應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4、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參加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境內成員企業可合併計算)


5、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且須為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6、外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幣跨境資金池對控股比例有具體要求,但此次外匯資金池對跨國企業是採以資本聯結作為基礎,只要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即可。


二、跨國公司外匯資金池實行外債自律管理

 

跨國集團除可在原先的投注差借入外債外,也可選擇按照同時滿足以下兩個公式前題下,根據比例自律原則,遵循商業慣例自行借用外債。

 

比較特別的是,此次對跨國集團借入外債的結匯資金用途,突破了目前外債限制,一是外債資金可一次性意願結匯,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須存放在“結匯待支付賬戶”,但實際使用時仍需按目前外債結匯使用要求提交相對應合同、發票等憑證;二是結匯資金可依法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股權投資等;三是企業辦理外債登記後,還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選擇償債幣種,償債幣種可以和借款幣種不一致。


三、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吸收存款,調入境內使用的額度與以放大

 

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在境內運用,比起2014年23號文規定,不可超過10%的額度在境內使用的限制放寬了許多。

 

最後還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A類成員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帳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的一般帳戶結匯使用;其次是國際、國內外匯資金主帳戶資金被允許購買理財產品。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2015-12-08 經濟日報 葉湧青(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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