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呆帳損失 必須提示催收證明

 

 

集集鎮林小姐問:104年度年底一筆應收帳款200萬元,係102年度銷貨所產生,至今已逾二年,經多次電話催收仍無法收回,可否列報104年度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因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104年度不得列報呆帳損失,惟可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另營利事業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016-01-28 經濟日報 南投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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