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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呆損 應附催收證明
根據規定,企業若要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呆帳損失,應該提出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北區國稅局提醒,呆帳的催收地址須是債務人倒閉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否則無法認列。
國稅局解釋,如果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的宣告,導致企業擁有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收回,或是企業持有的債權逾期兩年,經過催收卻未能收取本金、利息,即可列報呆帳損失。
根據國稅局認定呆帳損失的原則,被倒帳的企業必須提出已送達的存證函或是催收文件,例如依法聲請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的證明文件。
2016-03-01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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