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事業報稅 留意新規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5月起跑,財政部提醒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已經修正,於今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
國稅局指出,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原本是不需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以所得額併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
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即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結算稅額並繳稅;另外,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應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營利所得,依規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獨資商號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全年應納稅額為136萬元(800萬元×17%),甲商號應納結算稅額為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即68萬元(136萬元×1/2),再減除甲商號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1萬元,甲商號應繳納67萬元後,再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同時,甲商號資本主還應將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餘額732萬元(800萬元-68萬元)列為其營利所得,申報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提醒,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自104年度開始施行,營利事業今(2016)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適用新規定。
2016-04-0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李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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