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學者觀點-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叢林法則?

 

 



華航工會的外部組織─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推動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投票,聲稱有九成以上的華航空服員贊成罷工,取得罷工權。


勞動部強調,尊重勞方行使合法的爭議權,希望勞資雙方仍有機會協商。但是,空服員工會強勢宣布,要重啟協商,除非華航先取消6月1日起空服員報到地點自松山改為桃園的規定,提出七項訴求,最終訴求是除越洋航班外,全面回歸勞基法的保障。

 

罷工的焦點,在於更改空服員報到地點的調整方案,不論華航如何強調,更改報到地點乃全世界航空公司慣例,不影響空服員既有的住宿與休息時數,也不會剋扣工作時數,薪資也沒減少,同時以提高外站津貼福利來補足報到時間的落差,空服員工會堅持不接受,華航籲請主管機關仲裁時,卻遭主管機關拒絕,遂陷入勞資僵局。

 

實則,法定工時規範的源起,係因勞動契約關係係由雇主與勞工基於私法自治所制定,勞動條件中的工作時間,應由雇主與勞工合意決定,以免發生超時工作的悲劇,遂由法律明訂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上限。

 

從1984年我國勞基法立法以來,法定工時蘊含了勞工假設的情境而規範─「可以穩定隨時離去工作場所,由雇主與勞工精準控制工時」。然航空業從業人員,因飛航時間沒辦法固定,在飛機上超過法定工時,無法隨時離去。在國際長途飛航時,也無法強求每日工時不能超過8小時。

 

是以,航空業的特性無法強求雇主與勞工精準控制工時,要一體適用勞基法即有困難,應透過相對應的「充分休息制度」,作為飛航狀況延長工時的對價。不僅航空業,醫療事業也面臨相同處境,醫師、護士可否主張拒絕延長工時的權利,而拒絕對急診病患看診照護呢?

 

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對於性質特殊的工作,打造了例外規範,然而部分工運人士僅願意遵守法定工時規範,抨擊該條款為「奴工條款」。當雇主提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約、勞工反彈之際,一方面勞工忽略了當初選擇行業時明知工時的特殊狀況,另一方面,當勞資協商沒有結果時,勞基法第84條之1反而成為勞資對立的導火線,不可不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也呼應:「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別之需要....」而有設立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必要。問題是,立法者把這項條件交給勞、資雙方約定,卻沒有一個基準規範,也沒有公權力介入或強制仲裁機制,即有可能勞工以「檢舉、裁罰」資方,或爭取福利,向雇主索求的手段,破壞勞資和諧。

 

華航罷工事件,主管機關勞動部和立法者應該擔負起責任,修改勞基法第84條之1「勞資約定」的前提要件。既然勞基法第84條規範法定工時,諸如單週40小時、一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無須勞資合意就逕為規定,對於特殊行業的工時、工資,也應當設計出不同的基本工時與工資規範基準,當勞資無法達成合意時,可以作為勞資互動的規範,否則任令勞資對立、衝突,所有的抗爭成本勢將由股東和民眾買單,相信絕非社會之福。

 


(工商時報)2016年06月24日 沈中元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專任副教授兼台北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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