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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徵提跨境擔保品應注意風險(二)

 

 

 

境外銀行可以接受台灣居民在大陸銀行的定存單作為跨境擔保的擔保品,但須清楚交代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或檢附完稅證明。

 

上週已分析境外銀行可接受大陸境內不動產、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存單和境內應收帳款,這四種可作為「跨境擔保」擔保品的前兩種,以下再繼續分析定期存單和境內應收帳款兩種常見擔保品。

 

三、定期存單

 

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品,可依定期存單的所有者是大陸個人、大陸法人(包含大陸台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包含台灣居民)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若是以大陸個人名下定期存單作為境外融資擔保品,目前實務中仍無法單獨辦理個人的「內保外貸」登記,必須是由該大陸居民與大陸法人共同為境外融資提供擔保,並在擔保的大陸法人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手續,才有可能實現以大陸個人定期存單作為境外銀行擔保品的目的。

 

至於大陸法人名下的定期存單,要作為境外融資項下的擔保品,大陸物權法並無限制性規定,只是欠缺具體操作的明確規範,處於法律與實務操作間的模糊階段,還有待實際操作層面上的案例。

 

另外,如果是台灣居民在大陸本地銀行(包含在大陸的台資銀行)的定期存單,要作為境外融資項下的擔保品,則質權銀行須注意審核該存款來源的合法性,擁有該帳戶的台灣居民須要能清楚交代個人帳戶內的資金來源,是否已完稅,才能避免將來一但履約,要匯出款項時因該台灣居民無法提供稅單等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文件,而遭外管局不同意匯出的風險。


四、應收帳款

 

大陸境內應收帳款是許多境外銀行極欲爭取的跨境擔保品,只不過相關法律手續較為複雜,按大陸法律分析,境內應收帳款完全可以質押給境外銀行,但必須核查應收帳款的真實性,銀行除了要審核交易合同、發票、報關單或物流憑證、應收帳款所涉及交易雙方的對帳情況外,還須審視合同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以降低日後一但履約的銀行風險。

 

由於大陸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將喪失勝訴權,因此境外銀行應注意應收帳款的時效性,必須確定設定質押的應收帳款,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否則會增加債權確保的風險。

 

以應收帳款出質的情況來看,企業與銀行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質權自「中徵動產融資(權屬)統一登記公示平台」系統出質登記時就設立,這項登記境外銀行可以委託大陸境內的子行、分行或其他聯行辦理。

 

 

最後,境外銀行如果是以大陸境內的定期存單辦理跨境擔保業務,除了要注意上述大陸法律上風險外,還須注意審查境內擔保人是否已經按照29號文要求辦理「內保外貸」外匯登記,如此在日後發生擔保履約時,才能順利將履約款項匯出。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10-11 經濟日報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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