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徵提跨境擔保品應注意風險(一)

 

 

 

境外銀行在接受跨境擔保的大陸擔保品前,應先作好履約款項如何匯往境外清償銀行貸款的法律準備。

 

 

大陸境內目前可提供給境外銀行,設定作為擔保的擔保品有不動產、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存單和境內應收帳款四種,銀行在接受這些擔保品前,須注意該擔保行為是否符合大陸法律規定,及日後萬一履約,擔保品可否真正變現以償還境外銀行貸款。

 

 

以下分別就這四種境外銀行常見的擔保品進行風險分析:

 

一、不動產

 

接受不動產作為擔保品,銀行最重要是清查該筆標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形,目前最安全的作法,是親自到該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部門進行現場查詢,在上海、廣州、深圳等地,銀行只要派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瞭解房屋具體坐落地點資訊情況下就可進行書面查詢,但要注意,大陸擔保法明文規定,類似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都禁止被用作抵押。

 

 

其次,對台資銀行來說,常無法理解大陸對“唯一住房只能查封不能執行”,也就是保障社會弱勢團體的作法;其實,雖然被執行人只要證明自己僅有一套房屋,銀行就不能執行拍賣房屋,但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已經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那法院還是可以強制執行,要特別要注意的是,這裏所謂的執行人,僅限於大陸居民,對那些在大陸買房的境外居民來說,不適用這個“唯一住房不能拍賣”的保護限制條款。

 

 

另外,境外銀行還應審查這些準備作為跨境抵押的大陸不動產,到底是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是屬於婚後財產,那就務必注意,要先徵得不動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根據大陸婚姻法規定,在沒有約定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間所獲得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因此,即便房屋產證上只有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的名字,該房產也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有的抵押物,依大陸擔保法司法解釋,抵押行為須取得共有人同意,否則該抵押無效。

 

二、大陸上市公司股票

 

目前個人持有的大陸上市公司股票,無法透第三方去查詢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詳細狀況,只能在股票質押正式登記前,由出質人親自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對其名下的股票質押狀況進行查詢,那些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票,或已被法院依法凍結的股票,都不得出質。

 

 

但由於目前台商在大陸上市後,所持有的A股股票根據不同身份有不同禁售期要求,例如實際控制人一般都是禁售三年,其餘小股東則多是一年,最高法院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覆函》中,對限售期內股票是否可以質押,及其質押的法律效力問題進行過解釋。

 

 

限售期內股票,如果質押在限售期先於行權時間結束情況下,應當認定該質押合同有效,因此,如果限售期超過行權時間結束,則這質押行為就存在無效風險,要特別注意的是,目前中登公司對限售股予以辦理質押登記,進行的是僅是形式審查,並不對質押登記效力做出判斷。

 

 

所以,境外銀行應審查準備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儘可能避免取得質權效力不確定的限售股票作為質押的擔保品。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10-04 經濟日報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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