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薪資扣除額設限 違憲
凱渥名模林若亞因為不服她的收入被國稅局視為「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不能將治裝、妝梳等費用核實扣除工作「成本」,因而打行政訴訟,承審法官主動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七四五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和十七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保障原則,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法。
這項解釋打破薪資所得者和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課稅界限,將造福國內薪資所得階層。
名模林若亞申報民國九十四年所得稅時認為,她的收入卅萬元都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支出,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須補稅。林若亞提出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另外,人事行政局前局長陳清秀也為他在東吳大學授課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
名模林志玲也曾因為相關爭議,「漏報」民國九十二到及九十四年度「薪資所得」一千七百卅餘萬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繳六百八十四萬餘元稅額,並被罰鍰一百卅五萬餘元。林志玲不服,並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但她打官司時遭判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也曾聲請釋憲,但當時未獲大法官受理。
法界人士指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薪資所得者支出工作的必要費用,規定最多只能扣除十二萬八千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能像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可採用列舉等方式實額扣除支出費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人及其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報稅時,可以其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必要費用(如器材折舊、材料成本、雇用人員薪資、旅費等),扣除後的「所得淨額」才需要報稅;但薪資所得者不論工作性質,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扣除十二萬八千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我國的薪資所得申報戶數達五百萬戶以上,占國內稅收百分之七十二以上,主管機關為降低稽徵成本而立法規定薪資所得者「定額扣除」工作成本方式,這種差別待遇有違量能課稅原則。
2017-02-09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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