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長住國外親屬財產 不得列報相關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死亡後即使在我國境內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無法列報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經常居住在境外」是指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留時間不超過365天;或是出境長達兩年以上,且期間沒有入境台灣,遭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從2014年6月出境、2016年7月死亡,遺產由配偶及二名子女共同繼承,但該局查得甲君自從2014年出境後,直到2016年死亡,在這段期間內都沒有入境紀錄,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贈稅法規定,剔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經核定並補繳遺產稅。

 

 

2017-02-22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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