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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簽扶養合約 不能賴帳

 

 

 

 

日前媒體報導,一位婦人獨自栽培小孩當牙醫,且在孩子成年後與其簽訂協議書,約定孩子對自己的扶養方式,以清償她對孩子的養育費用開銷。

 

之後孩子順利當上牙醫且自行開診,卻對協議書內容反悔,主張當初簽署協議書時年僅20歲,且父母把養育子女花費的時間、心力換算金錢,有違公序良俗,但最後法官仍判婦人勝訴,判兒子應給母親2,000多萬元。

 

此一案件,母子雙方較像是「借貸關係」,孩子跟母親「借錢」上學、生活,甚至出國唸書等,等到孩子出了社會,有自給自足能力,就要開始「還錢」,返還過去母親支付在子女身上的開銷以及心力。

 

就民法上來說,小孩滿20歲就算成年,父母原則上對其已經沒有扶養義務了,且當初簽署合約又是出於個人意願,即使你要買房、買保險等,都是自己的決定,必須對自己負責任。

 

而通常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比如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書,或是傷害自己的身體,例如欠錢幾天內沒還就剁手剁腳之類的;甚至是勞基法也一樣,若是雇主與員工簽署條約,內容寫說「不想遵守一例一休」、「自願放棄七休一」,就屬違反法令,合約也是無效。

 

但母親若是為了保全自己老年後的生活,而與孩子訂定合約,就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問題是孩子是否成年?若孩子未滿20歲,要簽訂契約就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又是自己,才會有違反契約義務的問題。

 

而法律上也有針對有扶養義務之人的特別約定,例如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但若子女犯罪或棄父母於不顧,則必須將不動產返還,此類不需簽訂契約且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至於扶養費的計算方式,除了合約中有載明一定的比例分配,例如日後若有收入,每個月收入的10%須返還給父母等,否則一般來說是從主計總處公布的資料做為參考依據,像是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生活支出,也會看子女的收入、財產狀況,以及訴訟中所提出的相關單據跟匯款證明等。

 

民法規定20歲後就屬成年,若孩子成年後要與父母簽署相關扶養合約,務必要看清楚合約上內容,因成年後所簽署的合約有一定的拘束力,即使之後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平等部分,法官也會認為有其效力,要不認帳也難。

 

(本文由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芳萱口述)2017-02-21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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