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內保外貸」資金可回流境內使用
過去一度非常流行的「內保外貸」業務,由於大陸外匯環境變化,目前處於官方嚴格控管的階段,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外管局藉由嚴查銀行開立Stand by L/C的條件,及對企業從嚴審查跨境擔保的外匯登記資料是否齊備等方式,隱性地不希望內保外貸業務被過度執行,因此,內保外貸業務在現階段很難開展,再加上官方已全面放開外債限制的背景下,國家外管局在1月26日所發布的 3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允許「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大陸境內使用,對台商來說便不是很有意義。
其實此次的3號文仍然在貫徹了目前大陸官方對外匯採取「寬流入、控流出」的政策方向。
一、寬流入
1、內保外貸資金回流境內使用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14]29號)明確禁止內保外貸資金在資本項下回流至境內使用,但此次3號文打破這項規定,允許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的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只是一如前面所說,目前辦理內保外貸不易獲得官方同意。
2、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
此次3號文還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企業,辦理外匯貸款的結匯業務,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但相比以前只有出口押匯等外匯貸款才允許結匯來說,本次將可結匯的外匯貸款放寬到訂單融資等方面,將更便利企業進行資金規劃。
3、允許自貿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結匯
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的境內外匯帳戶辦理結匯,結匯後資金匯入境內使用,境內銀行須按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才予以辦理。
4、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帳戶吸收的存款,可在境內運用比率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向上調整為100%,而且境內運用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二、控流出
1、境內企業利潤匯出前須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號文明確要求,境內企業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才能匯出利潤,銀行需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其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之前已明確可不提交,但現在又再次重新要求提交。
實務中,企業在匯出以前年度利潤時,銀行會要求企業提交利潤匯出時前一年度審計報告,用以證明企業帳面尚有可供分配的利潤,但年初企業還來不及完成上一年度審計的話,銀行不會允許企業匯出利潤。
2、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核
境內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畫)情況,並提供董事會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3、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
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餘額與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兩者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7-02-21 經濟日報 夏嵐(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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