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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新法將上路 租方權利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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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中心 / 綜合報導
 
▲租賃新法上路,確保包租業、房東與房客三方權利(圖/信義房屋提供)

為健全國內租賃市場發展,以及確實明訂包租、房東與承租方等三方權利義務,內政部於今年上半年前全數完成租賃新法與契約修訂,明確規範承租方支付押金最高兩個月租金總額、收取電費計價機制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若違法者,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緩。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表示,內政部去年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版,並同步制定三種契約,對租賃市場發展有助益,除強化包租業者(專業二房東)、房東與承租方的三方權利義務關係,對於住宅租賃糾紛也有法可依循解決。

 

劉韋德提醒,過去承租方與房東常常都是簽訂一份非常簡易的租賃合約,僅載明租金與押金等金額,對於權利義務規範不周全,如今新法實施後,即便承租方與房東或包租業者簽訂簡易合約,承租方的權利不僅限於該份合約內容,可受到法律完整保護。

 

承租方最為重視的租賃規範內容重點如下列:

 

一、相關費用:承租方支付押金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契約消滅後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賸餘押金。水電費負擔應載明支付約定,電費收取計價機制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二、修繕責任:屋況損壞除可歸責於房客事由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經房客催告仍不修繕,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亦可自行修繕後請求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簽約時,應載明由房東或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三、終止租約:如約定可提前終止租約,若房客未提前通知,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但若是因住宅因需修繕而難以繼續居住,或房客因疾病、意外等需長期療養需要等,房東不得要求賠償。此外,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包含房客毀損住宅不賠償、遲繳2個月租金經催告仍拒繳、或房客未經同意轉租住宅等,房東須在30天前通知房客。

 

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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