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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違約,保護自己的簡單三招

 

 
工商時報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資深律師李貞儀、魏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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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最怕遇到對方違約,例如付了錢對方卻不出貨,對方提供的原料有瑕疵造成我方工廠製造出不良品等情況,要如何保護自己?預防勝於治療,最好在簽約階段就先做好保護措施,在對方違約後也有順利求償的撇步。本文介紹三個基本概念。

 

一、在簽約階段,可以在契約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保護自己。

 

坊間常見民眾在契約中約定違約需賠償多少金額的違約金條款,但一般民眾通常不知道,民法的違約金還有再細分成「懲罰性違約金」與「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這兩者的性質可是大不相同。

 

所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指預先約定對方違約時的「賠償總金額」,主要目的是將來不用逐一舉證證明實際上受有哪些損害,減少舉證的困難以及為了舉證所付出的時間勞費。

 

所謂「懲罰性違約金」,則是指在對方違約時除了「請求賠償實際所受之損害」、「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以外,還可以再「額外」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這也就是為什麼會用「懲罰性」這樣的詞彙來命名。如果在契約中只寫了「違約金」三個字,卻沒有寫明是哪一種違約金,則法院原則上會認定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參民法第250條第2項)。所以,如果希望可以額外得到一筆賠償,則建議在契約中明確把「懲罰性違約金」6個字寫出來,才能得到更多的賠償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雖然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對方違約應賠償多少金額的違約金,但是如果法院認為違約金的金額過高、對方已經履行一部份的債務,則不論是「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是「懲罰性違約金」,法院都可以就違約金金額進行「酌減」(參民法第251條、第252條)。但是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卻是連被法院酌減的機會都沒有!因此,還是建議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約定違約金條款也能夠嚇阻對方恣意違約。

 

二、在簽約階段,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因對方違約而支出的「律師費用」由對方負擔,以保護自己。

 

一般民眾常誤認為,因為對方違約而委請律師上法院訴請賠償所支出的律師費用,理所當然會由始作俑者的對方負擔。這種想法也許是來自於美劇的觀念,但台灣的法律原則上是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目前台灣法律就民事訴訟,原則上除了第三審訴訟以外,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來打訴訟,可以自己打訴訟,所以支出的律師費用也會被法院認定並非必要的支出,而無法請求對方賠償。

 

但是委請律師進行訴訟確實可以獲得更完整的分析與充分的保障,尤其是案情複雜時更需要律師協助。因此,建議要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因對方違約而支出的律師費用由對方負擔,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發現對方違約後,要「保存證據」保護自己。

 

發現對方違約後,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保存證據」!法律界如雷貫耳的俗諺「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翻成白話文就是「如果無法證明你說的事情是真的,那法官就只能判你輸」。在法院最常聽到法官問的話就是「有證據可以證明嗎?」因為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法官只能依據證據來認定事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原告必須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證明的責任,例如要證明:雙方間確實有某個約定的存在、對方提供的原料確實有某個瑕疵存在、因此造成我方某些損害。

 

要特別提醒的是,由單方所做成的證據,因為有偏頗一方之虞,常常不會被法院採認。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包羅萬象,證據保全的方式因案而異,因此建議在事故發生後儘速向律師諮詢專業意見。舉例而言,在瑕疵品的採樣、我方損害情形的紀錄上,至少要會同對方簽章確認內容,建議最好是委請公證人做成「體驗公證」之公證報告最為保險,以免遭對方質疑單方採樣、拍照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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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incy155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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