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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台灣專法內容及應評估事項分析

 

 

 

2019-10-20 23:23經濟日報 劉泰麟(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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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要注意利用專法匯回台灣的資金不可用來買股權、投資股票或房地產等限制。

之前專欄曾分析,台灣官方為吸引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所制定的資金運用及課稅規定,但當時法案還未正式生效,相對比2019年8月15日正式實施後的專法及相關辦法,主要更明確了現在如果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透過投資創投模式享受相關減稅政策,那資金用途會被限制在不能夠購買老股的併購業務及參與股票投資,鼓勵參與現金增資或出資設立新公司。

會有以上的規定,當然是台灣官方不希望引入台灣的境外資金會引發股市熱錢遊戲,也希望引導這些台商在境外的資金,儘量往實體產業或是創新等領域流動,在這樣的大前提下,台商規劃要將資金匯回台灣前須先瞭解清楚。

 
 

依正式生效的專法及相關辦法,台商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想適用專法的稅收優惠,首先是不能購買不動產及相關受益憑證,並且在匯回的資金中,5%以內可取出自由運用;另外25%則可用在金融投資,但金融投資須採用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方式進行,至於投資標的則可以包含台灣有價證券(含上市櫃公司股票)、期貨、選擇權及保險產品;至於最後也是最大的比例70%,則必須如上所分析,必須使用在實質投資也就是將資金投向實體產業,為了確認把資金匯回台灣的台商真的有遵守此次專法的要求,台商必須在資金匯回台灣後的一年內,向台灣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申請核准,萬一投資計畫不符合此次專法用途的要求,那資金需要存放在專戶中5年後才可動用。

其實專法中所謂的實質投資,又可區分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兩種,直接實質投資是由申請人自行執行投資計畫、新設或增資其他公司,如上面所分析,匯回台灣的資金不可以購買公司的老股,同時被限制資金必須使用在取得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購置自行使用的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及其他相關必要支出,其他相關必要支出不得超過前兩項的20%;如果是間接的實質投資,那就是指透過私募基金或創投進行投資,這部份資金一樣只能購買公司老股且僅能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而且為了扶持台灣重要策略產業,專法還規定必須至少有50%的資本額投資在專法規定的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從簡單說,此次公布的專法對台商從境外匯回台灣的資金用途進行明確定義,就算是要投資台灣上市櫃公司,大部分的資金也只能參與增資而不能進入二級市場炒作股票,萬一資金匯回台灣後什麼都不投資,那從資金存入台灣的專戶之日起算,滿五年後可每年取回三分之一,屆滿七年才能全部提取。如果被查出有違規的事實,那就須重新依台灣稅務居民海外所得稅20%進行補稅。

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台灣個人海外所得是於2010年才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而且台灣國稅局有權力在七年內追查並要求個人補稅,也就是說,台商個人在2010年前的海外所得,或是超過七年核課期間以上的個人所得,實務上並不在國稅局的課稅範圍內,這些都值得台商在規劃境外資金或思考停留在OBU的資金何去何從時,放入決策判斷的考量範圍中。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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