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和開曼境外公司須納稅新規分析
台商就算取得香港的稅籍編號,很可能還是無法達到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要求。
絕大部份台商不是用BVI、薩摩亞、開曼、模里西斯等所謂的境外公司投資大陸,作為設立在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就是利用境外公司在台灣OBU或香港、新加坡等地銀行開立帳戶,作為境外銷售或採購的資金調度中心;當然,也有台商利用境外公司不須繳稅的特性,在香港或新加坡等地銀行開立帳戶後,單純用來從事私人理財或透過類似家族辦公室機構打理個人財務。
過去兩年不斷出現關於境外公司將實施「經濟實質法」,也就是在國際反避稅壓力下,BVI或開曼等境外公司所在地官方,希望看到設立境外公司的企業可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繳稅,並取得相關納稅證明,否則該境外公司會遭到類似吊銷營業執照的處份。
對台商來說,經濟實質法衍生出最麻煩的事,是目前銀行基於反洗錢壓力,已開始嚴格要求開設銀行戶的境外公司,都須提交所謂的存續證明,萬一由於未繳稅得不到存續證明,那很容易就會遭到銀行關閉帳戶。
截至目前為止,今年4月底開曼先公布了施行「經濟實質法」細則的2.0版本,BVI則是剛在上個月10月初,發布了「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正式版,不管是BVI還是開曼,規定內容都大致相同,台商的境外公司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無疑未來都必須通過所謂經濟實質的測試。
(1)從事以下九大業務之一:銀行業務、經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營運總部、控股公司、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航運業務。
(2)從事上述業務並取得收入。
(3)上述業務收入沒有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就算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是從事以上九大行業,只要取得了「境外稅務居民身份」,也就是有在境外營業地有繳稅,就可以適用經濟實質規定,問題是實務中,台商在大陸或境外其他地方,從事的多是製造業或金融以外的服務業,從事上述九大行業的比例不高,所以台商該在乎另一個解釋,也就是僅作為控股用途,只從事股權投資,目的在賺取股利及資本利得的「純控股公司」,按已知的經濟實質法案僅需滿足「低度」經濟實質要求即可,只要委任當地代理人提供人員及營業地址就可以通過。
結論是,對以BVI或開曼作為母公司投資大陸的台商,只要將境外公司維持在純控股功能,不要混雜其他貿易或境外費用中心等作用,就可按現行的方式處理,沒什麼變化。
問題不出在用作Holding功能的境外公司上,而是出在作為Trading的境外公司,除非未來該Trading境外公司到台灣或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並在當地繳稅,才可以不適用經濟實質法規定,不然,以目前台商多把資金中心放在香港,就算境外公司在香港取得稅籍編號,也不一定就被認為是香港稅務居民,從這角度來看,想透過申請香港稅籍編號來作為不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理由,以BVI和開曼規定來看仍有難度。(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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