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5%利潤匯出所得稅新規分析

 

 

 

2019-11-03 23:20經濟日報 劉華平(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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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新辦法允許台商在辦理利潤匯出所得稅時可以自行認定為5%稅率,但稅務局極可能在事後監管過程中要求補稅甚至是滯納金。

大陸台商將利潤匯往境外母公司,必須先在大陸代扣代繳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除非境外母公司是設立在香港新加坡等地,因為與大陸簽有稅收協定,利潤匯出所得稅可以由10%下降為5%,雖然這是眾所周知的規定,但實務中能真正適用5%利潤匯出所得稅的台商並不多,關鍵在於多數台商在申報利潤匯出所得稅時,通過不了稅務局的文件審查,無法證明境外的香港或新加坡母公司滿足稅收協定中的實質運營要求。

 
 

但三周前的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的35號公告《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這個新辦法相較於2015年60號公告的舊辦法,主要差異體現在稅務局對外商利潤匯出到底要繳怎樣的稅率,不再採事前審查,而是改採事後監管的管理措施。

簡單說,大陸外商過去在辦理利潤匯出納稅時,須先檢附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資料,因為舊辦法時代規定在申報匯出前的納稅時就得報送稅務局,改為新辦法後,明年起稅務局只要求這些資料留存備查就行,也就是說,大陸台商明年起在為境外母公司代扣代繳利潤匯出所得稅時,到底是繳納10%還是5%稅率,台商可以自行申報,稅務局改採先相信企業的自行判斷,如上述所說,資料留存備查就行,稅務局不進行事前審查工作。

因為這樣,境外母公司為香港的台商,以為自2020年起在申報利潤匯出所得稅時,就真的可以自行判斷按5%的稅率申報利潤匯出所得稅,其實,新辦法只是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資料,由申報時就得報送,改為留存備查罷了,並不是稅務局從此放任不管,更不是稅務局不進行審核,用稅務監管上的話來說,只是將管理環節後移,稅務局會加強事後的監督檢查。

境外母公司為香港或新加坡的大陸台商,到底能否享受利潤匯出所得稅5%的優惠稅率,還是看是否符合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9號公告《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也就是境外母公司或受益所有人能否取得註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所開立的稅收居民證明,以境外母公司是香港公司為例,就是要拿到香港當地稅務機關的稅收居民證明。

因為事涉兩地間的稅收協定適用,與國際間的反避稅工作,世界各國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對開具稅收居民的認定和審批均較為嚴格,一般都會具體分析該公司在當地是否租有辦公室、是否有雇傭員工、具體從事的哪些經營活動等,稅務機關甚至會評估該公司是否擁有與履行的功能相匹配的資產和人員配置;對於企業所得或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是否承擔相應風險等,來判斷該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在當地是否真的為實質性經營活動。

因此,雖然新辦法允許境外母公司為香港公司的大陸台商,在申報利潤匯出所得稅時,可以先自行認定為5%的稅率,但如果香港母公司也只是紙上公司,沒有在香港真實營運,除了很難取得香港稅務機關開立的稅收居民證明外,就算真的以5%的稅率將利潤匯往境外,日後還是極可能在大陸稅務局的事後監管稽查時,被要求補稅甚至補交滯納金。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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