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符條件 房地稅可自選新、舊制
房地合一稅明年上路,財政部再釋利多。財政部昨(19)日宣布,凡被繼承人在今(104)年底前取得房產,而繼承人在明年房地合一上路後繼承房產,且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日後出售時,可自行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將從寬計算持有期間,被繼承人出售房產時,可以併計過戶前的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者,將可選用最有利方式課稅,稅負可望下降。
賦稅署副署長王糸秀忠表示,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者,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可享免稅優惠;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在105年1月1日上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不必適用新制。但是,生死無常,財政部考量到繼承人取得房產的時點,非人力所能控制,決定「從寬、從優」,提供納稅人兩種報稅選擇,以降低民眾稅負。
舉例來說,王父在104年1月1日買下房產,與家人同住共享天倫之樂,卻不幸在106年1月1日因故過世;王的兒子繼承房產後,仍持續住在原址,但因為小孩長大有換屋需求,決定在110年1月1日將繼承得來的房子出售,賺到應稅所得600萬元。
官員指出,王先生在105年以後取得並出售房子,因此必須報繳房地合一稅,又因王姓父子均符合自住條件,所以可自行選擇按新制或舊制來課稅。
假設,王先生適用的綜所稅稅率為20%,按照舊制,600萬的售屋獲利當中,土地(7成)免稅,而建物(3成)180萬要課稅,因此須繳稅36萬元,而新制則因可享400萬元以下自住免稅優惠,因此以200萬元為應稅所得,其房地合一稅將大幅降至20萬元,新制比舊制少繳16萬元的稅金。
另外,財政部提醒,無論納稅人選用新制或舊制,仍須在交易日後一個月內報繳房地合一稅,等到交易日次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若計算採用舊制計算房地合一稅較為有利,財政部也讓納稅人得註銷原申報案件,改按舊制報繳房地合一稅。
(工商時報)2015年08月20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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