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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四費用 可列成本扣除

不少民眾好奇:賣地時有哪些費用可列為成本費用?可自土地增值稅漲價總額中扣除省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釋疑,持有土地期間支出的土地改良費用、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的公告現值等四種費用,都可於申報土增稅時列報扣除。

 

稅務局解釋,出售土地時必須要繳納土增稅,而土增稅的主要計算方式,是以售出時的「土地移轉現值」減掉當初取得時的「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移轉現值可以是實際交易價格,或公告土地現值),再減掉費用,得到「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以適用稅率課徵。

 

民眾好奇,賣房時有契稅、印花稅、規費及仲介費等必要成本,及賣房時的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費用,可做為費用,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扣除,那在土增稅部分呢,到底有哪些費用可扣除。

 

 

2015-08-18 02:54:26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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