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系列報導之三-個股暫停交易 最多3個營業日
我國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從明(105)年1月15日實施,為避免暫停交易時間過長,影響個股交易流動性,規範暫停交易以1個營業日為原則,3個營業日為上限,必要時證交所得持續執行。
上市公司在訊息面暫停交易的適用類別分為三類,前兩類是由公司主動申請暫停交易,第三類則為證交所主動執行暫停交易,適用對象為國內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
另外,上市公司之子公司倘發生重大事件,上市公司經評估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致仍須辦理申請訊息面暫停交易申請。
上市公司若預計在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符合訊息面暫停交易事由重大事項,上市公司應主動於前一營業日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
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則允許在預計公開重大訊息或召開董事會的營業日上午7時30分前申請(公司應提供符合「情事緊急」要件之佐證資料)。
證交所表示,考量我國集中交易市場已有10%漲跌幅限制、散戶投資人比率較高且交易時間較短,若採行盤中暫停交易恐易影響投資人訊息接受及消化時間,因而,不採行盤中暫停(恢復)交易。
執行時點原則為交易日(T日)申請,證交所審查並公告T+1日暫停交易。遇緊急情事者,上市公司得於當日上午7時30分前申請當日暫停交易。屬證交所執行者,為證交所公告後次一營業日實施。
(工商時報)2015年11月20日 04:10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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