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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基金投資損失 當年度所得中扣除

 

 

 

豐原區陳太太問:本人105年度海外基金投資損失700萬元,請問可否扣抵以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小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本案陳太太105年度海外基金投資損失,僅得自105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故假設陳太太105年度有其他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則陳太太只能扣除300萬元,剩餘400萬元則無法扣除。

 


2016-04-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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