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房屋稅應兼顧 公平與效率

 

 

臺灣許多縣市跟進台北市大幅調高房屋稅,全台有房者都將面對房屋稅調整的衝擊。在近兩年房屋稅調整前,因房屋稅實質有效稅率過低,而有調高的必要,而地方政府目前也缺錢,房屋稅就變成最容易下手的目標,但為了兼顧公平與效率─包括政府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產業發展三大因素,房屋稅也不能亂調,否則除了違反憲法與法律外,也將造成全民遭殃的災難。針對房屋稅的改革,我有如下看法:

 

一、課徵房屋稅不得逾越房屋稅條例授權範圍

 

雖然憲法和地方制度法承認地方就其自治事項有立法權,然而地方的自治條例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房屋稅條例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因此,地方只能依據房屋稅條例的授權而課徵房屋稅。即使有某種程度裁量權,裁量權限也在縣市議會而不是縣市政府。

 

二、為滿足居住基本需求的自用住宅基本面積內應免徵房屋稅

 

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因而居住的基本需求不應課徵房屋稅,自用住宅基本面積內應免徵房屋稅。執政黨在20幾年前還是在野黨時即曾發動抗稅(抗議自用住宅課徵房屋稅)運動,再度執政時應該思考如何落實當年的訴求,才能感動人民。

 

三、地上權房屋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如地上權房屋作為自用住宅,應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所謂自用應不限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只要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利已概括且永久地移轉給使用人,該使用人使用即應認定為自用。因地上權價值會隨時間而遞減,地上權房屋的所有人無法享受大部分路段等級的利益,因此,針對地上權房屋應制定不同的路段調整率。

 

四、地段率應減除地價

 

房屋稅條例明訂地段率應減除地價,但現行房屋稅額的計算都未減除地價,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全民都該據法力爭。

 

五、殘餘價值過高應該調整

 

房屋逐年折舊到了一定年限價格應該等於零,此時房屋稅應該為零。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超過經濟耐用年限的殘值率不得高於10%,然而,現行作法,房屋稅表定的殘值率卻是40%。殘餘價值過高,形同稅捐稽徵機關高估老屋的現值,如考量中低收入戶大多居住於老屋,而負擔有效稅率較高的房屋稅,形同劫貧濟富。

 

六、現行豪宅稅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和租稅公平原則

 

房屋稅條例明定依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三項因素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如加入其他因素,即逾越授權範圍而違反租稅法定原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為房屋價格評定的三項因素之一,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與房屋所在位置無關,台北市豪宅稅將路段因素納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加以考量,即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現行豪宅稅,除了地段率計算時未減除地價外,因為乘以兩次地段率,構成重複評價,此作法既違反租稅法定原則,也違反核實課稅的量能課稅原則,而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

 

七、房屋稅應逐年而非一次大幅調漲

對於已評定價值的房屋,大幅調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當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尚未評定現值的房屋固然信賴程度較低,但原有房屋稅也給予建築執照起造人的信賴,因而對於房屋稅調整前已取得建築執照的房屋,仍不應大幅調漲。

 

八、房屋稅不應與所得稅形成重複課稅

房屋稅是就財產應有的收益課稅,租金所得又必須繳納所得稅,即構成重複課稅。因此,計算房屋租金所得時,應扣除房屋稅等全部成本費用,才能消除重複課稅。

 

九、房屋稅實質有效稅率不應超過房屋應有收益的半數

為了提供人民建築持有房屋的誘因,應保留至少過半數的收益給所有人,因此,房屋稅調漲後的實質有效稅率不應超過房屋應有收益的半數。

 

 

(工商時報)2016年07月20日 謝哲勝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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