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新政策
16號文對註冊資本與外債的外匯資金結匯,與結匯後的資金用途限制,做出較去年19號文更為寬鬆的開放。
外管局在6月發布了 16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對現有資本項下的外匯資金結匯管理,進行了部份放寬,也統一了註冊資本和外債過去不一致的結匯後資金用途管理規定;簡單說,以後不管是外債還是註冊資本,匯入大陸的外幣結匯為人民幣後,都可以用來償還大陸境內的人民幣貸款;同時,還可以用來借給關係企業,另外在 「備用金」管理上,也以每個月20萬美元不需任何憑證的方式,達到鬆綁外匯管理的目的。
此次16號文可歸納以下幾個重點:
一、統一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結匯政策
此次16號文統一了境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政策,允許註冊資本和外債資金均可意願結匯,同時也統一了結匯後的資金用途限制,今後不再區分中資、外資企業,只要是借入的外幣外債均可結匯使用。
二、資本項下外匯資金用途管理採「負面清單」方式
相較於2015年1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此次16號文對外匯結匯後的資金用途,做出幅度不小的放寬,特別是採取以下負面清單模式: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以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以外投資理財工具。
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
4、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三、資本項下外匯結匯由「支付」結匯制改為「意願」結匯制
16號文明確境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均可採 「意願」結匯方式,結匯比例可為100,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須存放在「結匯待支付帳戶」中,在 「意願」結匯時,不需向銀行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材料,但和以前相同,要從 「結匯待支付帳戶」辦理人民幣對外支付時,就須如實提供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如果企業是以「備用金」名義結匯,則銀行可不要求提供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但對申請一次性將全部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進行結匯,或是將 「結匯待支付帳戶」中全部人民幣資金都進行支付的企業,如果不能提供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仍不得辦理結匯和支付,這部份和過去沒什麼差別。
四、銀行為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須注意風險
1、銀行須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業務原則,為企業辦理資本項下收入的結匯和支付,都須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外匯資金結匯與支付時,必須先審核前一筆支付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與合規性是否存在問題。
2、銀行應按照2014年1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獲取規範(1.0版)>的通知》,及時報送與資本項下有關的帳戶、跨境收支、境內劃轉、帳戶內結售匯等相關資訊。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09-06 經濟日報 劉華平(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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