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定存單」質押給大陸台資銀行法律分析
台灣定存單質押給大陸的銀行,既可為台灣的企業活化資產,又可為在大陸的台商提供新的融資擔保來源。
為節省「外保內貸」開立保函或SBLC費用,加上大陸外管局進一步開放「跨境擔保」外匯管制,台灣公司以台灣的定期存單,直接質押給大陸台資銀行,擔保在大陸台資企業借款,類似全新的「外保內貸」模式,近期開始在台商圈流行起來。
其實,不論是大陸擔保法、物權法或2014年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都未限制大陸銀行取得境外存單作為擔保品,但台灣公司要將台灣定存單進行質押,擔保大陸子公司向大陸台資銀行借款,還是要注意以下重點。
1、 由於這種融資模式屬於「外保內貸」,所以大陸台資銀行應向當地外管局的資本專案系統報送「外保內貸」相關業務資料,如果發生擔保履約,則根據29號文規定,大陸台資銀行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同時大陸借款人應在擔保履約後的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外債登記。
2、定存單的質權人為大陸台資銀行,台灣聯行為定存單的存款銀行
在辦理存單質押手續時,應按照台灣法律規定辦理設質,並為確保實現存單質權,大陸台資銀行應事先留存提前支取存單相關單據,並預留印鑒,如果是憑密碼支付的定存單,則應事先取得支取密碼。在簽訂質押合同時,應考慮適用大陸法律還是台灣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如果沒有權利憑證,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如果定存單在大陸交付,則應適用大陸法律,而定存單在台灣交付情況下,則適用台灣法律。
3、如果選擇適用大陸法律,則存單質押流程為大陸台資銀行與境外出質人簽訂《權利質押合同》,出質人向大陸台資銀行交付定期存單憑證,之後大陸台資銀行委託台灣負責存款的銀行,進行驗證定存單真偽,最後存款銀行根據台灣當地規定,辦理登記止付設質手續。
4、將來若發生實現質權情形時,大陸台資銀行可向存款行出示定期存單、權利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並以「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名義,將定存單兌現以清償債務。
至於大陸台資銀行擔心,如果大陸境內借款人不配合辦理外債登記是否會影響債權?事實上,由於(1)外保內貸項下,境內借款人是否辦理外債登記,對貸款銀行辦理履約款收款並無影響,根據29號文規定,貸款銀行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2)如果大陸境內借款人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則對境內貸款銀行的影響,在於當借款幣種和存單擔保幣種不同時,由於銀行不能提供企業外債登記證明,將導致無法向外管局申請將收到的履約幣種結匯或購匯。
對這個問題,大陸台資銀行可要求境外存單出質人事先出具放棄對境內借款人追索債務的承諾,基於債務豁免,境內借款人無須做外債登記,大陸台資銀行則可以此向外管局說明,並作為未取得大陸境內借款人外債登記的合理理由。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08-23 經濟日報 陳敏婧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組 中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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