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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銀行「置換貸款」法律風險分析

 

 

 

「置換貸款」既有利於台商爭取更好的融資條件,也是台資銀行爭取新業務的途徑之一。

 

「置換貸款」是指企業用一家銀行的新貸款去歸還之前銀行的舊貸款,實務中,不管是銀行為了爭取新放貸業務,或是企業要爭取比以往更好的貸款條件,都會以「置換貸款」形式進行新的融資安排,但對台資銀行來說,在大陸辦理「置換貸款」業務須特別注意控管以下幾個風險:

 

1、貸款用途風險控制

 

銀行可以通過合同、發票、貨運單據、交易對手帳戶資訊等資料的書面審核,對借款人的資金用途進行合理監控,但對該筆貸款用途作為歸還他行借款的融資方式,由於貸款早已發放,借款人是否按照原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資金?或是有沒有存在挪用情形?對新貸銀行而言很難查證。

 

因此,為確保「置換貸款」資金安全,台資銀行在辦理「置換貸款」業務時,不僅須審查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更須對前期的借款是否按照原貸款合同約定使用,進行實質審查。

 

2、合同管理風險控制

 

台資銀行在簽訂「置換貸款」合同時,應注意在貸款用途中註明「用於置換他行貸款」,並在貸款撥付方式上採用受託支付方式,也就是借款人應委託銀行將新貸資金直接撥付至該借款人在前期貸款銀行的還款帳戶,以防止借款人將「置換貸款」資金挪用他途。

 

3、合理設置借款期限,控制不良貸款風險

 

 

若「置換貸款」本金與前期貸款本金相當,未擴大借款資金用途範圍,那原則上「置換貸款」的借款到期日,不宜超過原貸款的到期日,否則銀行發放的這筆「置換貸款」,實質上相當於原貸款的展期。因為貸款展期容易掩蓋不良貸款真實情況,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循環,甚至會弱化借款人按期還款的信用意識,所以「置換貸款」的借款期限應合理設置,避免短貸長用以防範貸款資金安全風險。

 

中國銀監會2009年曾頒佈《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業務的通知》,該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已列入發改委制定的發展規劃,或政府相關部門已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允許銀行可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專案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由於搭橋貸款限定「非生產型專案」,且借款主體限定於「項目發起人或股東」,因此銀監發文的「搭橋貸款」是針對公共基礎建設領域,地方政府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搭橋貸款的融資主體。而台資銀行通常操作的「置換貸款」並不適用該規定。

 

對於「置換貸款」的借款人來說,也應該注意前期貸款合同對「提前還貸」條款的約定,考量因「置換貸款」所發生的成本,當然,「置換貸款」和過橋貸款不同,市場上出現過橋貸款的原因,多基於銀行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到期時,償還本息後再繼續發放新貸款,萬一借款人自有資金不足,以過橋貸款融資方式籌集資金歸還銀行的到期貸款,再將重新拿到的銀行新貸款額度償還過橋資金。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09-13 經濟日報 王凡(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部董事 中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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