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1.8億美元的法遵啟示錄
「法律遵循」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只是企業經營者經常或忘,甚至不以為意。
8月19日兆豐銀行及其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局(Department of Finance Service,DFS)以未遵循美國Bank Secrecy Act(銀行保密法)及Anti-Money Laundering(洗錢防制)等相關規定而裁罰1.8億美元(約合新台幣57億元),這才使金融業震驚於「法律遵循」的威力,也引起主管機關的高度重視。
在大家驚訝於美國執法的嚴苛之際,其實我國對於洗錢已訂有《洗錢防制法》,銀行公會也主動頒訂《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要求銀行對於新台幣50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單筆現金收或付,或發現「疑似洗錢的交易」,都應依照《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的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不僅如此,銀行內部也被要求建立風險控管機制及法令遵循的作業程序;稽核單位則應對於國內外分行的法律遵循進行稽核及督導,且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查核狀況,並列明缺失及改進建議,事後還須將改善結果呈報董事會。銀行董事對於涉及洗錢的弊端,也就不能置身事外。
就政府的監管而言,金管會轄下的金檢局,執司銀行洗錢防制的檢查並追蹤缺失的改善;財政部則設有公股小組,指派代表擔任公股銀行董事,這些董事自然也負有責任,而財政部也應妥為督導。
只是良法美意如未踐行,也就形同虛設。如果銀行老是把主導獲利的營業主管視為一級將帥,卻把職司法律遵循與內部稽核的幹部看成二線冗員,以致「業務績效」凌駕於「法令遵循」之上,那麼發生類似兆豐銀行不得不與DFS簽署「合意命令(Consent Order)」的教訓,也就不足為奇了。
值得注意的是,兆豐銀行雖已向DFS俯首認罪、認賠鉅款,卻尚未消災脫險。因為依照Consent Order的規定,DFS將即刻選定獨立遵循顧問(Compliance Consultant),經兆豐銀行委任後,對紐約分行的缺失進行諮詢與監管;DFS也要選定獨立監督人(Independent Monitor),針對紐約分行提出的法令遵循計畫,進行全面審閱,並提出包括結論與建議的遵循報告。
此外,兆豐銀行尚須向DFS提出改善後的各項遵循計畫、對可疑活動之監控報告、加強對客戶盡職審查的規畫,連兆豐銀行董事會也被要求向DFS提供可接受的書面改善計畫。如果日後複核結果,兆豐銀行的交易或行為引起DFS的關注,DFS可以不受「合意命令」的限制,另對銀行採取其他不利的措施。
由此可見,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對於洗錢防制及打擊犯罪雷厲風行的決心。因此,當國內銀行以豪情壯志遠征美國爭取金融商機之際,務要弄懂美國細如牛毛的金融法令,並且依該等法令建立內稽內控的美國式機制。萬一有錯而被抓包,則宜儘速誠實以對、下昭罪己。如果一昧實問虛答、狡言巧辯,恐將換來罪加一等、翻身益難。
尤其,美國金管當局在出手重罰之後,還不遺餘力的要求受懲處者確實建立法令遵循制度,並指派獨立專業人士進行輔導、確認與監控。此種從調查、協商、處罰到建立機制的流程,值得我國銀行業警惕,也可供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效法。
1.8億美元,是絕大多數人一輩子都賺不到的金錢。這個代價高昂的「法律遵循」教訓,到底能否喚醒我國金融業者及主管機關對於洗錢防制與稽核制度的重視與重建?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2016-09-15 經濟日報 陳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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