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賣早餐 要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利用自宅開設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若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勞務超過4萬元,就須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近來有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官員解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至於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官員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包括新設立、因合併而另設立、因受讓而設立、因變更組織而設立、設立分支機構等,均須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此外,在營業稅部分,官員也指出,依照相關法規命令,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的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至於銷售額8至20萬元者,由國稅局查定寄送稅單,超過20萬元的營業人則需要開發票且自動報繳。
至於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業別有兩類,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與一般飲食業,起徵點為每月8萬元。
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與公證業等,起徵點為每月4萬元。
(工商時報)2016年09月20日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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