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因應新版勞動基準法 (上)

 

 

 

 

新版《勞動基準法》於105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共修正10條,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將一例一休等相關條文於105年12月23日生效,第二階段將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天數規定於106年1月1日生效。因為對企業影響重大,藉此說明幫助企業更快速了解新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提供企業因應之道的淺見,提供企業參考:

 

1.《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的工資計算,計算區分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國定假日及休息日。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支付,後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支付;國定假日加班在8小時以內,以每小時工資額1倍支付(因為是月薪制,放假日員工已享有當日工資,所以員工當日累計總額是獲取2倍),此部分新法與舊法規定相同,並無變動。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依照勞委會函釋,一律以月薪資總額除以240小時計算,不受公司實際工時或大小月分別而有異。

 

再者,休息日加班,時數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加班金額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倍支付,第3至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5/3倍支付,第9至第12小時因為不包含在月薪給付範圍內,則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8/3倍(亦即1+5/3)支付。

 

舉例說明,月薪24,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00元(24,000元除以240小時),員工於休息日上班8小時,僱主應給付8小時合計1,267元加班費,計算式:前2小時100元*4/3*2加後6小時100元*5/3*6合計1,267元,相較於舊法時加班費800元(100元*1倍*8小時),增加467元,增加比率為58%。若是員工只加班5小時,因僱主仍須給付8小時加班費,增加比率相較以前會更大。

 

本人認為,此條文難免造成員工有以少領多之投機心態,僱主應避免投機心態員工產生不良風氣,造成員工間不和諧的情況。又者,因為國定假日加班費比休息日加班費便宜,對於缺工的僱主,針對106年共12個國定假日,可於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後(例如: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另行書面約定),將國定假日調整為工作日,並將國定假日挪移至企業淡季月份。

 

2.《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新法特休假天數,除了工作滿一年者及工作滿25年以上者不受影響以外,其餘年資下的員工特休皆有增加,例如: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增加3日,滿2年者由7日增為10日,滿3年及4年者,由10日增為14日,滿5年至24年者,每年多增加1日。

 

此條文於106年1月1日生效,對於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先給予3日特休假,於滿1年時再給予7日特休假,舉例說明:勞工已於105年3月1日到職,於106年1月1日應給予3日特休假,於106年3月1日滿一年時,再給予7日特休假。再者,排定特休假期,由勞工優先排定,但僱主因經營上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針對勞工未休之特休日數應折算發給工資。如僱主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完特別休假,基於法令意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未來是否可以如此執行,可望法令再做明確定義。

 

(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工商時報)2017年02月07日 鍾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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