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企業違法 罰款外更要加強法遵
近年因公平交易法修正,將企業違法的罰款上限提高,包括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60億元)、電容器業者聯合行為案(57.9億元)等,相較於過往在舊法下低額的罰款,「鉅額罰款」對違法行為具有一定預防作用。
另外,台灣現行的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平會對於違法的企業,除了得處罰款外,並可限期命令企業「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不過,目前公平會在處分書中,通常只會要求罰款金額,而沒有一併要求企業訂定內部法遵計畫,來防止未來違法行為的發生。
國外主管機關對於「處罰企業同時要求訂定法遵計畫」此種模式已有前例,像是台灣面板廠被處罰的案子,2006年友達與其他面板廠遭美國司法部門指控違反「反托辣斯法」操縱面板價格,部分面板廠認罪協商,接受美國罰款,相關主管並赴美服刑,友達則在美國法院被起訴。
2012年美國法院判決時,大家都將注意力集中在法院裁罰友達5億美元的罰款以及該筆罰款是否會對公司財務產生影響,卻未留意判決中,也同時要求友達必須制訂及執行法遵計畫。
後來友達雖有請外部專業團隊為公司制定法遵計畫,但2015年時,美國法院還質疑友達執行遵循計畫不夠完善,再傳喚友達到庭,研議有無施加額外罰款的可能。
反觀台灣,去年公平會針對凱擘、全球、佳訊等三家有限電視頻道代理商就其代理頻道的授權,分別對於新進及原有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給予不同的交易條件,構成公平交易法上所稱的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行為,被公平會合計罰款金額共1億2,600萬元,公平會也同時要求頻道代理商在一個月內改正差別待遇的行為。
但依照現行法規,公平會本來可同時要求違法企業限期訂定、並確實執行內部法遵計畫,以做為「必要更正措施」,並如同美國法院在友達案一樣,罰款之後仍可持續審查企業是否有訂定法遵計畫,確保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
建議公平會能善用現行法規,除了對違法企業施加鉅額罰款之外,也應要求企業訂定完善的法規遵循計畫,降低未來的違法風險,畢竟,處罰不能解決問題,只能解決出現問題的人,制度上的預防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本文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劉又銓口述,記者劉懿慧整理)
2017-04-24 經濟日報 劉又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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