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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看過來/購買房地產 別用現金交易

 

 

 

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新納入包括不動產經紀等非金融機構,也要負通報義務,對於房仲業、民眾買房,都會有影響。房地產業者指出,以現金支付不動產各期款項、及交易明顯高於行情,是過去不肖人士利用不動產洗錢兩大特性。未來消費者購買不動產,應建立以票據、匯款付款觀念,不用現金交易,以確保自身利益。

 

業者指出,非法金流必須透過多重交易型態,達到掩飾、隱匿目的,轉為合法金流,如境外交易、股權買賣的模式,以及交易流程中買方出價明顯高於行情、不議價、對標的毫無興趣、有不明第三人介入、大量現金支付等,均屬不動產洗錢的特性。不過因國內不動產交易採登記制,加上需實價登錄,以不動產作為洗錢管道並非上策,數量應有限。

 

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現金支付」和「交易金額不相當」是不動產洗錢的特性,不少人以現金付款是為逃漏印花稅、擔心留下金流紀錄遭政府查稅,但未來不動產交易每個流程盡量以支票、本票或匯款支付價款,避免以現金支付款,即使因親友交易、償還負債或農村地區附近沒有銀行等因素,地政士也都應註記以現金支付的原因。

 

以法人為主要客戶的商仲業者來說,部分在國外上市的商仲公司對買方背景有較嚴謹審查機制,如私募基金、投資公司或即將上市櫃公司的不動產交易,都會要求對其資金來源簽署切結書,並送回國外總公司審查;也有外商設有買賣不動產需回報總公司等內規,商仲業者認為,洗錢防制法應對於商業賄賂行為,更嚴格把關。

 

房仲公會全聯會副秘書長劉源隆表示,新法賦予房仲業查證購屋資金來源責任,但房仲業並無調查權,實務上來說,可能洗錢的案件不僅不易判別、查證,經紀人要求買方出具資金來源證明時,也會破壞經紀業者和買賣雙方建立的信任關係。

 

劉源隆表示,國外洗錢防制流程會提供經紀業者各種可疑買方資料庫等查詢管道,國內政府卻沒有提供任何工具給經紀業者,大型直營房仲公司或有能力查證,但多數房仲業屬低資本額、人力精簡的經營權模式,難有足夠的查證資源及能力。若房仲業無力查證,只好把每年二、三十萬件的交易全部通報給法務部,官方也無力查證。未來房仲業查證不動交易金流有哪些標準,如多少金額以上交易需查證,仍未定案,新法上路前主管機關將邀集律師、會計師等相關業者,於4、5月討論後會更明確。

 


2017-02-09 經濟日報 記者 郭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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