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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祕密遭竊提告 審視三要件

 

 

 

先前媒體報導華亞科被美光併購前,工程師被紫光高薪挖角,美光提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檢調展開偵辦。台灣屬高科技產業密集國家,面對大陸挖角現象,企業除了解營業祕密法規定外,最好求自保,採更嚴密的保護措施。

 

台灣營業秘密法規定,華亞科工程師帶槍投靠,恐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營業祕密」須符一定要件,包括第一,所謂的營業祕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技術或配方等營業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第二,營業祕密須具有經濟價值;第三,已採合理保密措施。現在科技公司研發都有一定保護措施,如密碼或防洩設計等,如果營業祕密所有人沒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連自己都不在乎,法律也不會提供保護。

 

營業祕密範圍相當廣,包括新製程、新客戶、配方等,常常可以看到的例子,譬如有員工快離職了,利用公司電子信箱寄出文件,將研發內容外傳,就會引發營業祕密調查,且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方面,營業祕密法第10條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的類型,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賠償方法與範圍,若利用營業祕密製造的產品,還可以請求銷燬。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若不能證明損害,可依營業祕密受侵害前後所得利益的差額來請求,例如擁有營業祕密時,依通常情形可以預期的利益為500萬元,但營業祕密遭侵害後,所得利益變成100萬元,400萬元的差額,就是可請求的利益。第13條第2項還有類似懲罰性賠償,若屬故意侵害行為,可增加懲罰性賠款至侵害額三倍以下。

 

刑事方面,國內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拿到國外或大陸使用,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國內屬告訴乃論,到國外或大陸則是公訴罪。

 

所謂「賠錢生意沒人做、砍頭生意有人做」,營業秘密法在2013年修法時,雖提高刑度與罰金,但因竊取到國外案件不易取證,加上可能提供更高經濟誘因,使得這類營業秘密案件仍多,嚇阻作用不大。

 

除法律保障外,企業最好採取更高規格的營業保護措施,雖然很多防制資訊外洩的作業系統成本相對高,但事先做好嚴密保護措施,才是自保之道。

 

(本文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明賢口述)2017-07-17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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