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事件爭議 三方式解決
日前報載有香港人到台灣租車,因駕車不慎而造成車損,雙方調解同意給付和解金額,不料回港後卻拒絕給付,形成爭議事件。
就報載的內容部份來看,要強調的是,對於公平正義的主張,靠的不是禱告,更要靠自己積極爭取權利與行使權利。此案以台灣的法律來看,可能涉及的民法法律關係,至少有三個層次:
(一)和解契約─報載雙方似乎有和解成立,在此情況下,本於和解契約及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向法院主張權利,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這是最有利的主張方式。但是,在訴訟上的主張與策略上,則仍需視和解契約的證據資料等,作進一步的可行性評估。
(二)租賃契約─報載雙方有租車情形,這點除需看到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依我國《民法》規定,第421條為租賃契約,同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租賃物毀損等情形時,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的主張,除非對方沒有意見,在起訴前就要評估及舉證損害賠償的範圍,這點,往往會是訴訟兩造攻防所在。
(三)侵權行為─假設雙方沒有契約,或不打算以契約主張等情況時,要思考的是我國《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範,向對方主張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關係主張。
一般國內民事事件,我們思考的是管轄權、程序選擇權,但本新聞事件較特殊的是:其中一方為香港人。在我國法的私法關係中,如事件之當事人、行為地或標的物,其中之一有外國因素時,則稱為「涉外事件」。
此時便會依序探討:國際審判權(管轄權:我國或他國法院得否審理問題)、準據法(審理時應適用何國法律問題)等。
循此而論,如果香港法院得以受理本案,則須評估訴訟成本;反之,若我國法院亦得審理時,則須評估日後執行機會與效益。並以「善意溝通」(Nonviolent Communication,簡稱NVC)概念所揭櫫的觀察、感受、需要及請求,或其他紛爭解決途徑,實現公平正義。
訴訟以先,容有溝通。但如果窮盡善意進行溝通,仁至義盡仍然無法處理,「法院見」(See You In Court)才是最後的手段。
(作者是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2018-05-28 經濟日報 徐承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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