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時事/閉鎖性公司籌資 將更彈性

 

政府推動創新創業法規鬆綁,今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於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的增訂。就這次增訂,筆者先前已點出五大重點,並簡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特徵、轉讓限制的公示要求、出資種類放寬三項重點。本文將介紹另兩項重點:規制股東權利義務的鬆綁和籌資多元化。

 

首先,公司法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對於股東權利義務的鬆綁,包括應業界需求而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無票面金額股(第356-6條)、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第356-9條;但須注意受託人原則上以股東為限,且書面信託契約等也須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主張表決權信託以對抗公司),也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的否決權特別股,提供更多彈性供新創企業的股東得依各自需求協商安排。

 

回顧過往實務,新創公司多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主管機關堅守股東平等原則,且法院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態度消極,故新創公司股東僅能削足適履勉強以多數股份掌握董事席次以主導公司經營。

 

此一現象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施行後將可有所改善。

 

同時,第356-8條簡化股東會開會方式,容許股東會得以視訊召開,但可惜尚未能開放以電話會議召開。惟第356-9條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就當次股東會議案可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無須實際集會,此可謂重大突破。

 

第356-10條也開放公司章程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但議案仍須連同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其次,籌資多元化是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發行特別股以吸引股東外,還可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且在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的前提下,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但應注意此類公司債涉及股權,因此仍有公司法第356-1條股東人數上限及章程所定的股份轉讓限制。

 

因此,雖然立法院認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的增訂,使公司的籌資工具多元化,但其效果也無可避免地受限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性:人數限制及依公司法第356-4條,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

 

即使欲透過股權群眾募資平台募資,股東人數以及章程股份轉讓限制仍受制第356-1條,且有募資額度上限。

 

如此一來,僅有銀彈充足的少數資金提供者得以參與表現傑出而資金需求旺盛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否有利於新創公司全體股東,則有待實務運作後再整理觀察。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營運長,本專欄每周五刊登)2015-08-07 05:28:42 經濟日報 葉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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