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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匯損抵稅權 可保留三年


包括人民幣在內的亞洲貨幣近日重貶,財政部指出,企業若出現匯兌損益,限以實際發生者才得列報;個人匯兌損益則屬財產交易,有所得要與其他綜合所得合併報繳;匯兌損失僅能與出售房產等財產交易所得互抵,無法完全折抵部分,抵稅權最長保留三年。

 

受人民幣貶值影響,新台幣昨(12)日貶值3.85角,收盤來到32.465元,創2010年6月10日以來的五年新低。財政部提醒,無論企業或個人出現匯兌損益均需申報,個人有匯兌損失可減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買賣外幣的匯兌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應自當年度包括出售房產或預售屋權利等財交所得中扣除,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時,匯兌損失可保留並在往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繼續扣除。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支付或收取貨款時,如因匯率波動產生兌換損失或盈餘,財政部規定,應以實際發生者做為損益列報基準,若僅是因匯率調整發生的帳面差額,並非實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以出口為例,企業計算匯兌損益時,其外幣銷貨收入應先以出口時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銷貨收入,收到外幣貨款時,再以實際收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即是兌換損益;進口貨物同樣也要先以進口時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進貨成本,實際支付外幣貨款,再以付款時匯率計算,差額為可認列的兌換損益。

 

財政部提醒企業,如果無法提示兌換損益相關明細,兌換損失超過兌換利益部分將不予認列。

 

2015-08-13 04:24:2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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