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享優先債權 惹爭議
行政院會周四(14)日將通過破產法大翻修,司法院將仿日本做法,准許與債務重整公司有往來的中小企業,可享優先債權。不過,此舉引發金管會擔憂銀行債權受損,要求應同步思考「有利重整者」可優先受償,政院同意兩案併立送立法院決定。
破產法大翻修後,將更名為「債務清理法」。司法院解釋,本次更動條文超過300條,且除了破產外,還增加了和解、重整等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此外,也增設了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及承認外國債務清理程序等,更名後會更貼切。
草案重要條款,包括,破產者若為公司負責人,在法院裁定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前六個月內,必須優先清償勞工欠薪;如果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一旦債務清理程序開始,債務人沒有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等。
先前司法院催生債務清理法時,曾引發不少銀行憂慮。不過,這些爭議條文,在先前政務委員蔡玉玲召開院際協調會時,多已排除,唯獨司法院與金管會就第250條,有關中小企業能否設定優先債權,看法分歧,最後決定連同金管會建議版本,送交立法院。
依司法院設計,法院認可重整計畫前,若有三種情況,可依管理人或債權人聲請,取得全部或一部分優先債權。
三情況是:以法人為主要交易對象的中小企業,不清償難以為繼;1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權,清償有利早期重整;小額債權未清償,法人事業將難以為繼。
政院解釋,司法院認為如此可避免與重整企業有來往的中小企業,因一家公司出現連環倒閉潮,但金管會認為,中小企業範圍難認定,法條也沒說清楚來往程度到哪裡的中小企可優先受償,恐讓銀行債權受損,此外,要避免連環倒閉潮,國家力量介入會比法院來得快又有效率。
政院說,金管會版本取消三情形,在文字上,則盼讓有利重整程序進行,或該債權未予清償,法人事業繼續顯有困難者,可優先獲得清償。且法院裁定前,應徵詢管理人、監督人意見。
2016-04-11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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