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為子女購置不動產 30日內申報贈與稅

 

 

 

潭子區顏先生來電詢問:贈與人應於何時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民眾出資為子女辦理活(定)期存款或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該分局提醒民眾,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6-05-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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