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跨境擔保轉讓債權進行融資

 

 

 

大陸台商可利用跨境擔保轉讓境外債權,充份利用台資銀行在兩岸間的融資平台。

 

大陸境內銀行如果要向境外銀行轉讓債權,必須先區分境外銀行就轉讓後的債權,對境內銀行是否具有追索權作為判斷條件,在上海匯複〔2008〕78號文《關於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開展外幣保理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中,針對境內機構將持有的無追索權境外債權,轉讓給境外機構,不但不構成境內機構的外債,也無須納入外債統計監測範圍。

 

但如果是債權轉讓後境外銀行具有追索權,那根據上海外管局2009年80號文《關於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辦理跨境業務債權轉讓的通知》,未經外管局批准,銀行不得擅自從事這類業務,並且轉讓後還需占用境內銀行外債額度。

 

因此,根據上述分析,境內銀行將無追索權的境外債權轉讓給境外銀行,不需要占用境內銀行的外債額度,如此這模式便可用來使用在台商兩岸間的融資規劃,特別是大陸台資企業要出口貨物給自己在台灣的關聯方,正是利用此這種設計模式的最佳案例。

 

假設A公司為B公司的台灣母公司,常見A負責業務和接單,B則在大陸生產產品,交易結構裏雖然物流是從B直接運往最終客戶,但發票流和資金流上,都是A銷售給B後,B再銷售給最終客戶,如果A的資金緊張,一般情況下都是A先在台灣的銀行融資後,再支付B貨款,但如果A在台灣的融資能力不足,往往只能積欠B的貨款,又萬一B在大陸資金也緊張,那就只能讓B在大陸境內向銀行借款以彌補資金缺口。

 

但現在「跨境擔保」政策開放後,B可以將境內的不動產或其他可抵押的擔保品,直接抵押給台灣的銀行,由台灣的銀行與自己在大陸境內的分行約定,B可將對A公司的應收債權在大陸的分行進行應收帳款保理,當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撥款給B公司,再將該筆保理資產用無追索權方式轉讓給境外的台灣銀行,等到A公司應收帳款收到錢後,便直接支付款項給境外在台灣的銀行即可。

 

在該融資模式下,境內B公司直接提交相關憑證給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就可以,對B公司來說不但手續簡便,獲得資金也較方便,且由於不動產及其他擔保品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省去過去境內銀行要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的費用,因此對A來說,如果B抵押的擔保品在台灣的銀行獲得的授信額度較大,則在B公司應收帳款保理額度使用不完前題下,還可以給A提供更多資金額度,另一方面,對台資銀行來說,大陸的分行同時可以獲得應收帳款保理的業務收入,而且大陸分行無追索權的債權一旦轉移後,也能從台灣的母行獲得債權轉讓的資金,還不占用大陸分行的外債額度。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交易採取的是人民幣跨境結算,則B直接在境內分行取得是人民幣保理資金,A在應收帳款到期後可使用台幣歸還台灣的銀行貿易融資款項,並按台幣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由於這種融資模式屬於「內保外貸」,境內B公司需要在所屬地外管局辦理相對應的內保外貸登記手續,而且經由內保外貸所獲取的資金,還須注意符合資金用途及不得回流大陸等限制。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06-28 經濟日報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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