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大陸金融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分析
7月公布的70號文,為大陸金融業打通原先36號針對金融同業往來所沒有的免稅空間。
從今年3月大陸官方公布涉及大陸金融業「營改增」的36號文《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和7月公布70號文《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後,大陸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明確從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一、營業稅免稅範圍
過去營業稅時代,大陸金融同業往來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銀行的同業存款、同業借款等利息收入均無須繳納營業稅,包括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的交易,以及“線下”同業資金往來,交易對象包括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等具有金融業牌照的企業。但其中境內分行與境外總行間的資金往來,是否屬於免稅的同業往來定義,並無明確規定,只是從各地稅務機關的實務作業中未徵收營業稅。
二、36號文收緊的免稅範圍
36號文公布後,除以下五項範圍外,免稅的金融同業往來業務範圍大幅收窄,分別是(1)存款利息收入不徵增值稅(2)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再貼現業務免徵增值稅(3)銀行聯行往來免徵增值稅(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免徵增值稅(5)金融機構之間的“線上”一年期以內同業拆借免徵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金融機構間同業借款的免稅範圍大幅收窄,營業稅中沒有明確境內分行與境外總行間的往來,是否屬於免稅的聯行往來,同時36號文中對這問題也未給予明確答案,這也是為何36號文公佈3個多月後,又有70號文補充文件出現的原因。
三、70號文放寬免稅範圍
在銀行業第一次申報增值稅前,國稅總局發佈了70號文作為補充文件,對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業務範圍,進行明確定義,將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同業存單等均納入免稅範圍,並明文規定境內銀行與境外總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屬於聯行往來,免徵增值稅。
根據70號文規定,免徵增值稅的業務範圍與原來免徵營業稅的業務範圍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以下細微差別(1)免稅的同業存款,強調接受存款方需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2)免稅的同業借款,要求借款人的營業執照中須具有「向金融機構借款」的經營範圍。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70號文與36號文相比,將“同業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定義為免稅業務,而不是36號文中不徵稅的「存款利息」,主要區別在於免稅業務須要向稅務機關報備,並且對應的增值稅進項須做轉出處理,不得抵扣銷項;至於不徵稅收入則無需報備,也不用做進項轉出處理。
70號文向前追溯到5月1日起實施,因此,銀行已經就線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計提增值稅銷項,可在第一次增值稅申報前的申報表中做出調整,這對於線下同業往來比較大的分行,增值稅的稅賦將會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6-08-16 經濟日報 夏嵐(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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