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羈押制度的三大問題

 

 


羈押這個問題會受到大家關注,是因為有很多社會重大案件,當檢察官偵辦到一個階段後就會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媒體會守候法院看最後是否裁定羈押或讓被告以天價交保,這是一個相當戲劇化的過程。

 

民眾好奇的是,為甚麼有些人被押、有些人不押?或地方法院說要押,但抗告到高等法院又發回?記得兩年前有一個民眾開車撞總統府的案子,就在地院和高院間來來回回了五次。

 

整體來說,現行羈押制度有三個問題可供思考,一是羈押標準不一,二是檢辯武器不對等,三是有沒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首先,我們要先思考羈押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還沒被判有罪的被告要被羈押?民主法治國家不是應該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嗎?其實,羈押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要確保案件日後的調查與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被羈押的人大多是有事證顯示可能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讓日後程序難以進行。

 

什麼情況可認定當事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可能呢?有外國護照或出國次數頻繁,是否就代表逃亡機率高呢?不同法院間對這些情況的認定常有落差,造成羈押標準不一。

 

另外,有些羈押聲請一開始法院沒准,後來卻准了,通常是因為檢察官補強事證才說服法官改變決定。但不可否認,輿論及各種社群媒體的壓力,越來越可能影響法官的決定。

 

目前社會上普遍把羈押當做一種提前懲罰,尤其是當受害者人數眾多或為弱勢族群的案子,若法院讓被告交保,大家怨氣無處發,就會指責法院不公。久而久之,難保不會逼法官以羈押方式平息眾怒,長遠來說,這反而傷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為改善這個情況,今年開始台北地院成立「強制處分專庭」,五位法官專門處理監聽及羈押等強制處分,不參與案子後續審理,希望未來案件多了以後,羈押的標準就會趨於一致,也讓民眾能夠信服。

 

接著來談檢辯武器不對等問題,羈押的審理都在倉促情況下進行,被告或辯護人往往不知道為何被羈押,而值班法官也經常是在深夜被叫起來,在很短的時間內做決定。被告或辯護人會希望看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事證,才能做有效的防禦。

 

今年4月初大法官737解釋要求一年之內要修法,讓辯護人在羈押庭可以閱卷,了解檢察官用甚麼證據說明有符合羈押要件,如此一來,羈押與否將會是經過檢辯雙方更具體的攻防後才做成的決定,大家應該會更能信服,這會是很大的改變。

 

最後要討論的是,有沒有比羈押更好的方法,亦即替代方案。畢竟,把人提前關起來不僅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也讓被告無法與律師討論爭取自身權益,且看守所環境也經常受到質疑。

 

現有替代方案包括高額交保金、定期至轄區警局報到及限制出境等;此外,也有人建議運用新科技,比如說用手機自我監控、配戴電子腳鐐或者自聘保全。基於人權保障的原則,只要能確保未來程序順利進行,大家應會樂見其成。

 

(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羅名威口述)2016-11-14 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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