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銀行承辦內保外貸導致被處罰實務分析
銀行承辦內保外貸業務,常因對境外資金用途審核不力,與對還款資金來源審查未仔細而導致被外管局處罰。
5月4日國家外管局通報了多起銀行因外匯違規導致被處罰的案例,其中涉及台資銀行常見的內保外貸業務,罰款金額從人民幣100萬至580萬元不等,從中可歸納出以下經驗以供日後台資銀行執行業務時多加注意。
一、境外貸款用途審查要求
根據2014年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規定,銀行在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須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並監督債務人是否按照申明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從這次外管局對銀行的處罰中,可看到某家銀行的天津分行,並未對境外借款交易過程中的貨權流轉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與調查,導致被處罰的結果。
外管局依29號文要求銀行進行交易背景審核,並非只是形式上審核,而是要求境內開證銀行認真地進行實質審核,例如,如果境外資金是用於購買原物料,那境內開證行就須取得購貨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明文件,才能確保資金流向與擔保項下資金用途一致,又例如境外借款是用於投資用途,那境內開證行就須注意是否符合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聯合發佈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對外投資新規。
二、境外貸款人還款資金來源審核
某銀行的太原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還款資金來源進行審核和調查,也導致最終被外匯局處罰。
29號文明確規定,境內開證行須對境外借款人的預計還款資金來源進行審核,另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履約資金匯出時,也須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
境內開證行還須對境外借款人是否有實質經營、經營狀況等進行充份瞭解,例如能否取得境外借款人的審計報告等,如果境外借款人為BVI等非實質營運的境外空殼公司、或經營情況較差時,還須進一步評估是否存在履約風險。
除此之外,大陸境內銀行無論是作為開證行還是企業匯出內保外貸履約款的經辦行,均需對境內用於擔保或履約款的資金來源進行調查,以確保資金來源合法性,避免出現惡意違約將匯出資金的情況。
三、其他常見問題
1、擔保合同幣種與履約幣種的一致性
根據2017年匯發108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規定,內保外貸履約幣種,原則上應與擔保合同幣種一致,銀行須確保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幣種的一致性。
2、履約真實性審查
在本次處罰案例中,還出現某銀行的貸款使用報文內容無法辨認,展期意向函未體現擔保項下資金使用情況,或履約金額大於貸款金額等所謂的低級錯誤現象,在操作內保外貸業務時,境內開證行一般都會取得充足擔保品,一但發生履約才可通過執行擔保品避免銀行損失,但卻因銀行都把注意力放在擔保品上,忽略了外管局最在乎的履約真實性審核。
從本次國家外管局公布的因內保外貸導致被處罰案例來看,主要違規原因不外乎是銀行對境外資金用途審核不力,和還款資金來源審查未仔細等問題,都值得台資銀行未來在大陸承做內保外貸業務時重點注意。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8-06-04 經濟日報 張二飛(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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