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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翔條款!信用交易10/1起大變革

 

 

必翔條款!信用交易10/1起大變革

信用交易制度兩大變革10月上路

信用交易將自10月1日起有兩大重要變革,未來證券商基於風險考量,於信用交易展延期間可提前終止;另若有個股信用交易了結後不足清償債務,且券商連6日處分未能全數成交等6種情境,券商可針對其他信用交易個股追償債務,或申報違約。

此一信用交易重大修正案,被視為「必翔條款」,必翔去年第3季繳不出財報,於今年1月2日下市,許多券商面臨必翔下市求償無路。

為保障證券商債權,經過券商公會建議,證交所近日修正完成「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一個重點是,券商基於擔保品或投資人信用狀況風險考量,增訂可以提前終止融資融券期限展延,但券商應明定行使終止展延、限期了結的具體條件。

目前規定,投資人信用交易期間為6個月,必要時券商可以展延2次各6個月,考量券商同意融資融券展延後,券商不得任意終止,更無法要求投資人提前了結。

不過,券商公會認為,若遇到展延期間,融資融券擔保品或投資人信用狀況產生重大不利變化,對券商債權仍可能造成傷害。

有鑑於此,證交所為合理保障證券商債權,決定增訂券商得基於對擔保品或投資人信用狀況風險考量,提前終止該筆融資融券期限展延(原始期限6個月部分不得要求投資人提前償還),惟券商應明確訂定得行使終止展延、限期了結的具體條件。

但同時也明定券商執行終止展延的權力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投資人,並給予10個營業日了結買賣。

第二大信用交易重大新制是,若出現以下6種情境,造成券商須處分投資人擔保品,如有連續6個營業日以漲跌停價格處分,而未能全數成交,券商得進行後續處分投資人信用交易帳戶內其他餘額等追償債務或申報違約作業:

一、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不得低於130%)未補繳;二、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應了結而未了結;三、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四、未調換抵繳品;五、信用交易了結後不足清償債務;六、未依規定償還融券,經標購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且未清償。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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