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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生永續公司法專欄4-股王條款完整釋例解析

 

 

 

 

 

 

恆生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發行普通股8千萬股,章程訂明盈餘分派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壹、期中決算

X1年期初未分配盈餘2億元;X1年前半會計年度稅前利益為10億元(無財稅差異;適用營所稅20%,以下同)。

由管理階層編製X1年前半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表(以下稱決算表冊;每股配發現金股利6元)。

召開薪酬委員會預估X1年前半會計年度稅前利益,應發放6千萬元董事酬勞及6千萬元員工酬勞予經理人。

召開審計委員會預估X1年前半會計年度稅前利益,應發放6千萬元董事酬勞以及1億4千萬元員工酬勞予全體員工(僅係預估,期中尚不得發放)。據以計算本期稅後淨利為6億4千萬元;同意X1年前半會計年度決算表冊。

召開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X1年期中決算表冊。董事會通過後即可期中分配現金股利。

貳、年度決算

X1年後半會計年度稅前利益為12億元,有其他綜合損益實現直接貸記未分配盈餘2億元。

由管理階層編製X1年度決算表冊(每股再配發股息紅利10元、其中2元擬配發股票)。

召開薪酬委員會建議X1年連同前半會計年度稅前利益,全年應發放1億3千萬元董事酬勞以及1億3千萬元員工酬勞予經理人。

召開審計委員會同意X1年連同前半會計年度稅前利益,應發放1億3千萬元董事酬勞以及3億元員工酬勞予全體員工。據以計算全年度稅後淨利為14億1千6百萬元-前半會計年度稅後淨利6億4千萬元=後半會計年度稅後淨利7億7千6百萬元;同意X1年度決算表冊。審計委員會同意發放1億6千萬元股票股利。

召開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薪酬委員會「X1年度全年應發放1億3千萬元董事酬勞以及1億3千萬元員工酬勞予經理人」之建議;特別決議通過審計委員會同意之「X1年度全年應發放1億3千萬元董事酬勞以及3億元員工酬勞予予全體員工」。董事會通過後即可發放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

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X1年度決算表冊、普通決議通過發放1億6千萬元股票股利。

召開股東常會普通決議承認X1年度決算表冊、特別決議通過發放1億6千萬元股票股利。(本文作者為恆生永續集團會計師)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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