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兩岸銀行存單質押監管差異分析
大陸監管機關不允許銀行將存貸掛勾,台資銀行在大陸須小心應對以免踩到監管紅線。
定存單質押融資是兩岸金融機構習慣使用的擔保融資方式,尤其以貸款行與存單存款行為同一主體居多。台資銀行在大陸依據客戶動用貸款情況,允許客戶分批提供本行定存單,這種「依動撥金額分批提供定存單」的方式對客戶雖然非常靈活,在台灣應很常見,但從大陸監管角度來說却存在一定風險。
大陸監管機構明確要求銀行不得將存貸掛勾,也就是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必須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大陸銀監會早期公布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和《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中雖然允許存單質押,但其實是「存單直貸」,也就是借款人以現有的定期存單作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貸款,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擔保貸款業務。存單質押和不動產抵押一樣,所有權人均為先擁有該資產,再以此作為擔保獲得銀行融資,活化了自己的資產,而不是根據銀行的擔保要求,事後購買不動產或形成定期存單用於擔保。
在雙方就貸款業務的擔保條件進行協商時,如果銀行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本行,形成定存單用於質押,則有「以要求客戶提供存款的方式作為發放貸款先决條件」的「存貸掛勾」嫌疑,因此,「依動撥餘額徵提存單N成設質」,本質上違反監管機構「不得存貸掛勾」的要求。
此外,「依動撥餘額徵提存單N成」的做法,也是違反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以及《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中,關於「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存單金額9成的限制,存單金額覆蓋貸款本息」的規定。為防止在表述上給主管機關感覺存在存貸掛勾,批覆書中關於存單質押的表述應避免出現前述字樣,而是要調整「銀行根據客戶還款能力、經營狀況等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證明客戶是自願以定期存單作為質押擔保。至於定存單金額未覆蓋貸款本息部分,銀行將採取合理措施控制貸款風險。
在大陸,企業的定期存單是依據開戶證明書向存款銀行申請開具,大陸允許貸款銀行以他行的存單做質押,但在操作時須注意核實定存單真實性,為了便於兌現,貸款銀行還應要求企業提供取款密碼。
審查是否存在「存貸掛勾」行為,重要指標是看「起息日」,若存單起息日在借款合同簽字之際,則存在重大嫌疑。因此,銀行應避免存單起息日期晚於借款合同簽字日期或同一天,而大陸部分地區銀監局要求更嚴格,甚至會要求起存日期應早於批覆書日期。目前並無法規對存貸掛勾涉及的起存日期有明確標準,所以實務中要具體把握充分考量所在地監管機構的執法尺度。
實務中,部分銀行出於業績考量,造成企業被「加量放貸」,也就是銀行在給企業發放貸款時附加條件,要求企業在貸款中扣留一定比例作為客戶在此銀行的存款。這種「以貸轉存、體內循環、滾動發放存單質押貸款」的做法存在兩方面危害,第一是變相提高利率,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第二是存單資金來源於貸款,並沒有起到擔保的風險緩釋作用,全部風險還是留在銀行內部。
「以貸轉存」行為被監管多次禁止,所以台資銀行在大陸應遵循審慎經營規則,嚴格審查定存單資金來源,防止客戶利用貸款資金轉為定期存單,對於本行或聯行存單質押情形下,須更小心防範,防止企業利用關聯企業操作,保護銀行別踩到大陸監管機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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