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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繼承權變革「不容剝奪」

 

 

 

2018-12-14 23:23經濟日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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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771號解釋指出,依民法取得的繼承權不容剝奪,小孩應得的遺產權...
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771號解釋指出,依民法取得的繼承權不容剝奪,小孩應得的遺產權如受侵害,成年後仍有機會請求回復。 本報系資料庫
 

 

過去判例及司法院解釋指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二年內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不行使即喪失,大法官昨(14)日作出釋字771號解釋指出,依民法取得的繼承權不容剝奪,小孩應得的遺產權如受侵害,成年後仍有機會請求回復。

不過,為兼顧法的安定性,真正繼承人請求繼承回復仍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的相關時效規範,也就是從昨天起,請求權時效仍為15年,有相關財產爭議的民眾,必須「把握時間」。

 

舉例來說,有些小孩的母親過世後留下遺產,可能全被父親納入名下,沒有分給同樣有繼承權的孩子;或是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全被叔叔、伯伯拿走;長大後想取回屬於自己應有的財產,卻因已超過10年,被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遭法院認定超過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追討無門。

本次釋憲案源自兩起聲請案,其中一起的聲請人為台中駱姓代書的女兒,駱姓代書在2003年4月死亡,家族會議決議,除駱的胞弟、妻子外,其他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他們共同繼承土地、處理債權債務。駱的女兒當時還沒成年,由母親代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台中地院民事庭認為駱妻代理女兒拋棄繼承的聲明違反女兒利益,判決無效,確認駱女對父親的繼承權存在。

不過,駱女2012年10月另對叔叔繼承父親的土地部分,提起請求塗銷土地繼承登記之訴,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她去年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字771號解釋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是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的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已合法取得的繼承權;繼承財產若遭占,得要求歸還。

大法官審查的客體包括最高法院1951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司法院1948年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為判例與院解字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宣告昨日起不再援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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