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有法可管 立院初審最高罰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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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持續增加,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法定最高時速為25公里,在改裝之後,時速可達50公里以上;但由於電動自行車無需考取駕照即可上路,不配戴安全帽無罰則,對於違法改裝也無覆驗的規定,衍生出許多交通事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重處新台幣5400元的罰鍰;騎乘電動自行車超速最重罰1800元,未戴安全帽則罰300元。

 
電動自行車(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交通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自行車的改裝、超速問題進行規範。初審條文明定,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初審條文也明定,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至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則處300元罰鍰。

此外,今天在初審中,也針對自行車附載幼童的規定予以放寬,開放年滿18歲以上的自行車駕駛人可附載幼童,若未依規定附載幼童,包括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的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的兒童座椅以及腳踏自行車或定動輔助自行車等,將處300元以上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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