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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雲端法案的三大啟示

 

 

 


2月底United States vs. Microsoft Corp.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引發全球關注。爭執點有二:一是檢察官以令狀要求微軟公司提供儲存在愛爾蘭電子郵件的行為,是在國內的行為還是在國外的行為?二是1986年施行的《儲存通訊保護法》(SCA)有沒有授權檢察官,搜索儲存在美國境外的資料?

 

本案的背景要回溯到2013年,美國檢察官為偵查毒品運輸案件,以令狀要求微軟提供涉案人士的電子郵件。

 

微軟提出了儲存在美國的電子郵件,但拒絕提供儲存在愛爾蘭的電子郵件。

 

微軟主張,檢察官的令狀是境外的蒐證,且1986年施行的《儲存通訊保護法》,因當時雲端計算尚不存在,並未授權美國把手伸進其他國家的領地內。檢方則主張本案根本不是境外蒐證,因為電子郵件儲存的地點雖然是在愛爾蘭,但是只要在美國境內點一點滑鼠就可以取得。

 

在訴訟程序裡,下級法院認可了檢察官的令狀,但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予以駁回,全案現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中。

 

不過,3月底美國國會與美國總統川普通過了雲端法案(Cloud Act),允許美國執法機構向法院申請存取美國業者境外資料的合法權力。至此,全案定調,因為「新法律」已經誕生,於是美國司法部以爭議已不存在為由,要求最高法院撤銷此一訴訟。

 

新法律明確清晰規定,微軟一定要提供存放於愛爾蘭伺服器上的客戶資料,否則就是違法,甚至可以開罰。但,由於新法律涉及域外效力,強制存取放在他國的資料,可能踩到其他國家的主權。

 

在落實執行時,業者同樣可以根據境外國家的隱私法令來挑戰這些搜索令;此外,美國政府也可與其他國家達成雙邊協議,以互相存取置放於彼此國家的資料。

 

雲端法案的重要性在於讓各國政府不再以資料的位置作為該國政府是否能對業者執行管轄權的依據。又給台灣帶來什麼啟示?

 

首先,台灣如果要成為全球資訊產業的重要基地,政府應思考如何因應雲端法案,在產業政策及政治利益間取得平衡。

 

近年來台灣積極吸引外國資訊科技業者來台投資,Google已在2013年底啟用位於彰濱工業區的資料中心,並在今年3月21日啟動「智慧台灣計畫」,以台灣做為實現人工智慧優先「AI-First」願景的戰略基地。今年年初,微軟也在台灣成立AI研發中心。政府勢必要思考如果配合雲端法案,會不會影響外國資訊科技業來台投資意願。

 

其次,政府也應思考如何制訂更細膩的法律,讓美國政府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存取美國業者在台灣的資料。一方面不讓台灣成為「資訊儲存的避風港」,一方面也不會要讓渡台灣的主權。

 

第三,台灣詐騙集團往往利用網路跨境犯罪,是否可以考慮比照美國雲端法案的作法,研議如何強制存取放在他國的資料;如果不可行,是否循司法互助協議解決。

 

(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口述)


2018-04-30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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