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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金.對策/台商海外資金涉稅風險新分析

 

 

 

 

 

 

 

雖然台灣國稅局只查近七年內的海外資金納稅問題,但台商仍須非常關注台灣CFC和PEM落地後的稅務風險。

台商最在乎的台灣CRS執行問題,將自今年9月起透過與日本、澳洲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進入正式實施階段,雖然後續會增加其他金融資訊交換地區,但台商海外資金存放最多的香港,則還看不到互相執行CRS的跡象。

但台灣國稅局掌握台商在海外資金細節是早晚的事,過去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接單或收取股利等模式,勢必會因為CRS在全球日趨普及遭到挑戰,從而引發越來越高的稅務風險。

其實台灣在2006年才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而海外所得要繳稅,則是到了2010年1月1日起,因納入最低稅負制才生效,台商要注意的是,依台灣稅捐稽徵法規定,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繳稅或逃漏稅者,稅務機關的核課稅收期限為七年,一但超過七年,稅務機關就不得要求補稅或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2011年的所得是在2012年5月申報,七年的時間也就是到2019年5月間,如果稅務機關都沒有進行查稅,那2011年的納稅問題從現在看就不在台灣國稅局查稅範圍內。

從大陸台商角度看在台灣納稅問題,取得在大陸公司的股利、股權轉讓等所得,依台灣規定都被認定為是台灣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所得課徵5%-40%的綜所稅,雖然台商為了資金調度等目的,將在大陸賺的股利、股權轉讓所得等資金匯到香港等境外公司設立的海外帳戶,但實質上該筆所得還是必須在台灣申報納稅。

特別是當台灣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後,所有被台灣居民控制的非實質營運境外公司都將被稅務機關穿透,不論是否有匯回台灣均視為已實現的收入,都必須列入台灣個人海外所得課稅範圍。

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台商還應該要特別注意遺產稅及贈與稅問題,依法台灣稅務居民必須要對海內外遺產及贈與進行課稅,但因為台灣國稅局無法掌握到台商海外資產情況,所以實務上直接將海外財產進行移轉或贈與,未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情況非常普遍,但未來隨著CRS逐步落地,這部份也勢必受到國稅局注意。

最後值得台商注意的是,依台灣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精神,當納稅義務人透過形式要件,也就是以類似設立境外公司進行資金安排規避納稅時,台灣國稅局完全可以實質認定該海外所得須在台灣繳稅,即使台灣實際管理處所制度(PEM)還未正式實施,但已有個案是台灣公司透過設立在BVI等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接單,但實質營運地點在台灣,最後被國稅局直接認定該境外公司利潤必須在台灣繳稅的案例。

BVI等境外公司避稅功能逐步消失,及台商在海外資金被迫透明化已是大勢所趨,過去台商長年累積在海外沒有申報的資金,可能產生稅務風險只會與日俱增,雖然如上述台灣國稅局對個人所得稅有七年核課補稅期間,再加上有最低稅負台幣670萬的免稅金額,也不是所有的海外資金都必須課稅,但台商還是應先對海外資金進行盤點,才能掌握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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